巴黎氣候變遷大會成果概覽 2016/1/22

資料來源: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環報第49期(新氣候正義,國家自主驅動)

本屆巴黎氣候大會全名為《聯合國氣候變遷框架公約》第21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第11次締約方會議(COP21/CMP11)。大會舉辦地點為法國首都巴黎,經過兩週又延長一天的冗長談判後,終於產出新氣候公約。

包含巴黎協定,本屆大會共通過36個決議文,以下概述大會傳遞之重要訊息:
  • 通過「巴黎協定」,明年4月22日世界地球日於聯合國總部紐約開放簽署。協定生效條件為(1)超過55個締約方簽署,(2)締約方合計溫室氣體總排放量超過全球55%,排放量計算依據則是最近一次通報;巴黎協定生效條件雖然跟《京都議定書》一樣,但計算時間點則自1990年一舉往後20多年,中國印度等新興排放大國,將以真實身分加入公約。
  • 認識到,需要大幅度減少全球碳排放,處理氣候議題要有「緊迫感」,全球增溫幅度要控制在工業化前水準2°C之內,努力朝向1.5°C目標;明白的指出就算全球185個國家所提出的158份國家(含歐盟)自主貢獻(INDC),已涵蓋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的94%(以2010年為基準),目前的承諾強度仍然不夠,2030年每年排放量將增加到550億噸二氧化碳,與達成2°C目標所應維持的400億噸,還有非常大的差距。
  • 公約締約方最晚要在2020年前通報或更新它們的INDC,此後每五年通報一次。INDC至少包含至2030年的規劃,且加入巴黎協定前需提交第一次INDC;為了避免減碳承諾倒退,還特別在「巴黎協定」第三、四條敘明,INDC將隨時間推移而逐漸增加,加強承諾力度等。至於如何了解、盤點INDC努力之成果,力道是否足夠,巴黎協定規定應在2023年進行「第一次全球總結」,此後每五年進行一次。
  • 公約同時決定設立「巴黎協定特設工作組」,就INDC編寫方式製作進一步的指南,以便於第一次巴黎協定締約方會議上通過,作為彙整、評估績效的依據;更要求2020年之前向秘書處通報「本世紀中葉長期溫室氣體低排放發展戰略」,未來大家只要上公約網站便可清清楚楚看到各國規劃。
  • 資金部分,除了「強烈敦促」發達國家兌現至2020年前,每年為減緩與調適工作提供1千億資金的承諾外,更決定2025年前,將設定一個不低於1000億美元的新目標,並指出不能忽略公部門的基金於其中的角色。綠色氣候基金和全球環境基金將做為經營公約資金機制的實體,為公約及巴黎協定所提之事項服務。

公民團體訴求刪除化石燃料補貼,將資金用於氣候更友善的方向
  • 眾所關心的透明度部分,將設立一個「透明度框架」,以促進性、非侵入性、非懲罰性和尊重國家主權的方式實施。透明度框架將追蹤締約方實現INDC的進展,作為評估全球碳減量達成幅度的依據,以及接受發達國家協助之資金、技術轉移、能力建設,甚至是調適等相關資訊。除最不發達國家以及小島嶼發達國家可酌情提供外,其他締約方將以不低於兩年一次的頻率通報。而為了因應巴黎協定對透明度的要求與期待,公約決定設立「透明度能力建設倡議」,以便在2020年之前和之後建設體制和技術能力。
  • 在歐盟集團努力之下,決議文也肯認了「碳定價」的重要性,雖然沒有辦法達到寫明制定全球碳價格(Global carbon price)這種程度,但對於低碳經濟發展與商業團體來說,已可謂利空出盡。因為,對企業而言,管理或投資都需要有明確的目標,否則只會侷限於「合法」的底線,而碳定價有助於穩定碳價波動,降低風險,自然有助於投資與低碳轉型。
  • 至於2016-2020年之間的過度期,本次大會也作了不少安排,例如決定設立「巴黎能力建構委員會」,處理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在執行能力建構方面現有和新出現的差距與需要;鼓勵締約方以及各關係人「自願註銷」在京都議定書框架下的核配排放量等;歡迎及鼓勵非締約方利害關係方加強氣候行動,於非國家行為氣候行動平台上登記行動(http://climateaction.unfccc.int/);任命兩位高級別倡導者,代表締約方會議主席,擔任說客,促進各國加大力度等。
巴黎協定出爐之後,喧嘩多時的新氣候公約談判終告一段落,自2011年COP17德班氣候大會後所成立之德班加強行動平台(ADP)得以功成身退,取而代之的是巴黎協定特設工作組(APP)要繼續奮鬥。巴黎協定終究還有許多未竟之功,以及模糊空間,但不可諱言,國際社會已重拾對於氣候議題之信心,開始向前邁進。

或許,巴黎協定可以當作氣候時代的開端,透過INDC機制,各國都將納入討論範疇,一起面對這個變遷時代。我們關切的是,迎向氣候時代的NGO角色為何? 在巴黎協定最後一刻才加入的第十二條 或許可以回答這個問題:加強氣候變遷教育、培訓、公共宣傳、公共參與和公共獲取訊息,認識到這些步驟對於加強本協定下行動重要性。